根据《网络安全法》、《数据安全法》、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及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,协助企业对拟出境数据开展技术及合规检测,对接网信部门,确保数据出境的安全与合规。
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
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
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
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
涉及地理、自然资源、基因、生物特征、宏观统计数据、网络信息系统缺陷、人群导航位置、大型设备目标和位置等数据。
如互联网平台、云计算平台、大数据平台、国防科工、大型装备、化工、食品药品科研生产企业等。
有在海外上市计划或已在海外上市的企业,特别是在美国上市的企业。
如核心网络设备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、大容量存储设备、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、网络安全设备、云计算服务供应商。
数据处理者开展自评估,符合申报条件后向省级网信部门提交申请。
查验材料完备性。如不齐则一次性告知补充,如齐全则报送国家网信部门。
确定是否受理评估。受理后组织开展实质性安全评估。
由国家网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。情况复杂可延长。通过后颁发结果。
自安全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
有效期届满前需重新申报评估